关于明确我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规范我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23号)、《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新出发〔2022〕2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是指由省人社厅所属省人事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

二、我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名称为“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0499500803)。收费管理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缴库时暂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9950)科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项目、范围及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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